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9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张佳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许婷婷,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总经理。

张佳旺、许婷婷与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佳旺、许婷婷购买的坐落于吴江学院路南侧、长安路东侧现定名为“星宝花园”的第6幢2单元504号自2013年12月31日至公示交房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0840元,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许婷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吴中分行,账号:43×××62)。二、原、被告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佳旺、许婷婷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840元,执行费为813元。

执行经过

本案立案后,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其名下多个账户因多案被多次查封,无余额可供执行;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因涉及多案被多次登记查封,因无法实际查控上述车辆,亦无法采取司法拍卖措施;

3、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能寻获法定代表人沈建祥;

4、2020年7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通过本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79件,标的合计约4.14亿元,其中96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他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2020)苏0509破68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夏锋

审判员胡云杰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志良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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