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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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隆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资金共计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