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药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 二、原告***的其余赔偿款项:其余医疗费44091.49元(63637.05元-10000元-9545.56元)、其余残疾赔偿金180.60元(105180.60元-105000元)、护理费24113.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续医费176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总计89835.8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付给原告***; 三、非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9545.56元、鉴定费2600元,总计12145.56元由被告***赔付给原告***; 四、品迭上列一、二、三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93817.38元【122000.00元+89835.82元-已垫付10000元-***应承担的重新鉴定费用1600元-直接向被告***赔付的6418.44元】,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为6418.44元(18564元-12145.5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1.50元,由被告***负担2073.17元,由原告***负担86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