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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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8.47%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18,154.92元)、罚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70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80万元; 二、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14,400元; 三、如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工业用地【以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778号为准】以及该工业用地上附着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追偿; 四、如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 ***提供的位于眉山市房屋(共计35套)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的债务在2700万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 ***提供的位于眉山市房屋(共计16套)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的债务在2700万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的债务在最高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追偿; 七、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778.00元,由四川省眉山市圆牌粮油食品厂、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