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9366号

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元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有志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京城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