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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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9366号 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元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成都信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有志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京城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