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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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盛飞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644,000元、违约金1,843,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64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三、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以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2415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保障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受偿后,对剩余部分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以成(天)房他证他权字第××号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车位【以成(天)房他证他权字第××号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980万元股权数额【以(川工商)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21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七、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1,900万元股权数额【以(川工商)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19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八、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四川天照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数额【以(川工商)股权登记设字[2015]第00019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九、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数额【以(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856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十、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237.5万元股权数额【以(成)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30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若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盛飞宇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12.5万元股权数额【以(成)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30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成都盛飞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被告候府庆、***、***、***、***、***对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林海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3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92元,由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候府庆、***、***、***、***、***、***、成都盛飞宇商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