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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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金额以8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案件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