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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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098元给原告***、***。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