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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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9.341404万元;并以59.34140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64元,原告***承担18948元,剩余8916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16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