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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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祺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祺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29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祺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武汉祺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武汉祺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