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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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7715元,以及以637715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7元,减半收取5089元,由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