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阳光豆坊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九阳阳光豆坊鲜磨谷饮授权代理协议书》于2020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货款77970元、市场保证金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九阳破壁机价款6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保全费1063元,共计2299元,由原告***负担435元,由被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7元,由反诉被告***负担68元。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阳光豆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