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90元给原告南海市南庄吉利卓立机械配件经营部。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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