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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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塑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4份),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7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