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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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苏0104执4720号 关于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与贺忠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苏0104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贺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返还放置于本市洪武大厦2105室房屋内的组装电脑三台、联想电脑一台、显示器三台、电源(品牌为东方阳光)一组、机柜一只。二、被告贺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设备赔偿款25650元”及被执行人贺忠明负担诉讼相关费用2820元。 现本院已经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故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