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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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舜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所有的价值154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数额及财产类型以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申请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祥宁街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该财产,如因其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其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支付),由申请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