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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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104.2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22.3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74元,被告***负担88元,被告***负担38元(两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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