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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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鑫从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7671号 原告:南京鑫从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宝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新。 原告南京鑫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宝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鑫从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鑫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飞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雪静 书记员巫晓艳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