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
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的《财富广场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二、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车库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拆除,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进度款162万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驳回反诉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0元,鉴定费28760元,合计66240元,由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反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