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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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87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387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000元,原告***负担68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