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三升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OHMUILIAN(卓丽廉)、TOHMOOIFOONG(卓梅凤)退还认购房款22532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253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OHMUILIAN(卓丽廉)、TOHMOOIFOONG(卓梅凤)连带退还认购房款9013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01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三升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OHMUILIAN(卓丽廉)、TOHMOOIFOONG(卓梅凤)连带退还购房定金20000、购房款11519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151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8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TOHMUILIAN(卓丽廉)、TOHMOOIFOONG(卓梅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被告广西艾迪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9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