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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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288.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762.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武汉市大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4,20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市大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原告***负担1,555元,被告***负担511元,被告***负担170元,被告武汉市大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24元。鉴定费8,404元,被告***负担1,261元,被告***负担420元,被告武汉市大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23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鉴定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