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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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支付车损保险赔偿款182100元、施救费400元,共计18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鉴定费10518元,合计诉讼费12493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支付12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