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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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市胜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伟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美华国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随本结清。 二、***有权以无锡伟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无锡市胜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已由***预交),由***、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由***、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