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祥鑫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永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春永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春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永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随本结清。 二、驳回无锡永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72元(已由永春企业公司预交),由春永商贸公司负担(永春企业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春永商贸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春永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永春企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