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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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伊蓝特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伊蓝特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共计258598.3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原告河南伊蓝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返还责任。 三、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原告河南伊蓝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返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伊蓝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保全费1853元,共计4502元,由被告河南施诺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