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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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枫杨实业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3997元; 二、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枫杨实业有限公司损失共计47994元; 三、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枫杨实业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67979元; 四、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枫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鉴定费用6000元,共计12510元由原告河南枫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66元,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4元,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1730元,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