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5212号 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五臣,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青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昊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