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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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00000元、违约金7320元,合计60732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和按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3.20元,减半收取4936.6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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