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1921号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载明:原、被告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2号兴达国贸22层2203号,该住所地并非本院管辖范围,而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红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鑫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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