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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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1921号 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禾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扶阳透灸设备租赁协议》载明:原、被告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2号兴达国贸22层2203号,该住所地并非本院管辖范围,而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红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鑫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