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
内乡县言煦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2501377.69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内乡县言煦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8元,由被告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言煦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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