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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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扣件13586个、钢管19476.8米、套头387个;若被告***、***未履行返还义务,则按照扣件4.2元/套、钢管13.5元/米、套头8元/套支付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5531.69元(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之后的租金按照扣件0.008元/套/天、钢管0.016元/米/天、套头0.04元/套/天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或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60733.98元(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之后以695531.69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众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07元,由被告***、***负担20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