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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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 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申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李卓冉(实习),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住***。 负责人:李桂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秦文臣,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继彬。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及原审被告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杨正辉 审判员陈元 审判员王明哲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