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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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21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505126.14元(2019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23元,由河南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