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元(同时,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开具金额为135000元的工程款税票,税费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