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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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口精益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口精益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返还为止); 二、被告朱学娣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精益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被告南通三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学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