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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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金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951.96元及相应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公共能源费6951.96元及相应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