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金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951.96元及相应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公共能源费6951.96元及相应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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