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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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与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050641.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5064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1年11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3432948.72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398元,由原告负担10238元,由被告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负担2116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第五工程处、第三工程队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