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8851号上诉人(原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8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宜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元,减半收取2769.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西 平审 判 员 孙 鹏审 判 员 何 育 凯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泽荣书 记 员 张 埔 宁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