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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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东莞市东坑金盛汽车维修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广东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27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判令广东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东莞市东坑金盛汽车维修站支付维修费5430元及鉴定费21000元。 四、驳回广东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东坑金盛汽车维修站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400元,反诉受理费1587元,共1987元,由广东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由东莞市东坑金盛汽车维修站承担1087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广东华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由东莞市东坑金盛汽车维修站承担1064元。上述费用由当事人迳行结算,法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