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4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盛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

关于马盛根申请执行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8180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生效后马盛根申请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马盛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14363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19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12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六、2019年11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七、2019年11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八、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九、2019年12月18日约见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本。对申请执行人马盛根尚未实现的债权1360000.00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议终结(2019)豫0191民初8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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