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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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79,306.4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以欠款本金人民币279,306.43元为基数,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费率表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的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