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新曹杨乐活天地餐饮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81,192.11元;

三、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5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8,739.20元;

四、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13,996.80元;

五、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

六、被告***对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至五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42,400元;

八、驳回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8元,减半收取计6,364元,由原告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45.60元,被告上海希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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