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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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二层205室)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200,000元归原告***所有,其余收补偿利益均归被告***、***所有;该款项由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及被告***、***发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