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494,456.99元、利息273,247.51元、滞纳金及手续费1,867元,合计769,571.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94,456.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091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56元,被告***负担12,03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9-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