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智隆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隆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438,491.90元;

二、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隆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438,49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智隆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7元,减半收取21,1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153.50元,由被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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