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耿家建玉秀湾19#楼及地下车库劳务工程款37.54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7月6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耿家建御秀园4#楼及地下车库劳务工程款89.7795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7月6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耿家建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0元、反诉费735元,共计267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