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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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至第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39,386.79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支付被上诉人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54.40元、公告费1,12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和***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建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