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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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姚进涉案之旅游团费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剩余保证金十二万二千八百元整以及涉案款项的违约利息补偿三千元整; 二、判令驳回原告姚进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