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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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0851.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理费48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63434.28元,与原告***自愿承担的30000元相折抵,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赔偿原告***133434.28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8元,减半收取计4704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2727元,被告***负担1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